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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化垃圾处理:推广垃圾焚烧发电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1-03-29   来源:新华网   浏览次数:327
核心提示: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,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,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
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,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,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,继续压缩中央部门“三公”经费预算。
  会议指出,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,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,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。近年来,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,城市生活垃圾激增,垃圾处理能力相对不足,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社会稳定。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,按照全民动员、科学引导,综合利用、变废为宝,统筹规划、合理布局,政府主导、社会参与的原则,综合运用法律、行政、经济和技术等手段,加强全过程控制和管理,突出重点工作环节,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,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。通过努力,到2015年,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%以上,50%的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。
  会议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:(一)切实控制城市生活垃圾产生。推广使用城市燃气、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菜篮子、布袋子,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和过度包装,促进源头减量。逐步推行垃圾分类,当前重点推进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独收运、处理。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、焚烧发电、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。(二)增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。完善收运网络,推广密闭、环保、高效的垃圾收运系统。强化规划引导,推进垃圾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。选择适用技术,加快设施建设。严格规范操作,提高设施运行水平。加快存量垃圾治理。(三)强化监督管理。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和市场准入制度,加强对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,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并公开结果。完善全国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控系统,定期开展排放物监测。(四)加大政策支持力度。拓宽投入渠道,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税收优惠政策。按照“谁产生、谁付费”的原则,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要优先配套建设垃圾处理设施。强化对垃圾处理技术和设备研发的支持。大力培养专业人才。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。会议要求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,落实省级政府负总责、城市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,强化分工协作和宣传教育,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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