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通知》要求,各地应提高认识,增强责任感,加强协调,大力推进《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》的实施。2009年及以前年度下达中央投资的项目要在2011年建成;2010年下达中央投资的项目,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要在2013年建成,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要在2012年建成。逾期不能建成试运行的,环境保护部将挂牌督办,各级环保部门将停止该区域内产生危险废物、且自身不具备处置能力的新建、改扩建和技改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工作。
《通知》强调,已建成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及时申请试运行。项目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一年,试运行期满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,逾期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或验收不合格的,环境保护部将进行挂牌督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