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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要求 提高危废处置能力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1-03-23   来源:中国环境报   浏览次数:355
核心提示:  3月22日,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,为尽快提高危险废物(含医疗废物)处置能力,防范环境风险,保障人民群众健康
  3月22日,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,为尽快提高危险废物(含医疗废物)处置能力,防范环境风险,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,环境保护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下发《关于加快实施〈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〉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要求各地加快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,限期完成规划任务。
  这位负责人说,“十一五”期间,我国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能力有了较大提升,为环境安全奠定了一定基础,但部分地方的安全处置设施建设仍然滞后,造成大量危险废物未经安全处置流失到环境中,危害严重。随着工业化、城镇化进程加快,“十二五”期间危险废物产生量还将继续上升,污染防治形势严峻,必须全面提高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整体水平。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是消除环境风险的最后一道安全线,加强处置能力建设势在必行,意义重大。
  《通知》要求,各地应提高认识,增强责任感,加强协调,大力推进《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》的实施。2009年及以前年度下达中央投资的项目要在2011年建成;2010年下达中央投资的项目,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要在2013年建成,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要在2012年建成。逾期不能建成试运行的,环境保护部将挂牌督办,各级环保部门将停止该区域内产生危险废物、且自身不具备处置能力的新建、改扩建和技改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工作。
  《通知》强调,已建成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及时申请试运行。项目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一年,试运行期满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,逾期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或验收不合格的,环境保护部将进行挂牌督办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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