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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: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1-04-02   来源:昆明日报   浏览次数:396
核心提示:  为保护生态环境,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维护公共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
  为保护生态环境,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维护公共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》、《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特制定本通告。
  一、禁止在全市范围露天焚烧生活垃圾、农作物秸秆、落叶等各种产生烟尘的物质。
  二、禁止在街道、公路、河道、广场等公共场所抛撒和焚烧冥币、纸钱;禁止在坟山墓地焚香烧纸,燃放鞭炮。
  三、禁止在主城规划建设区330平方公里以及呈贡新区规划建设区107平方公里范围内,使用原(散)煤、洗选煤、蜂窝煤、焦炭、木炭、煤矸石、煤泥、煤焦油、重油、渣油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轻柴油、煤油、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。
  四、公安、环境保护、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巡查力度,发现露天焚烧生活垃圾、冥币纸钱、农作物秸秆、落叶以及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,及时进行查处。
  五、欢迎广大群众对违法焚烧生活垃圾、冥币纸钱、农作物秸秆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等行为进行举报。举报电话如下: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:12319;昆明市环境保护局:12369;昆明市公安局:
  特此通告
 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
 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
  昆明市公安局
 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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